“欧e交一所”(泛指欧洲某电子交易所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)因涉及中国用户及业务引发管辖权争议,核心问题浮出水面:中国是否有权对“欧e交一所”这类境外平台实施监管? 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国家金融主权与数据安全,更折射出数字时代跨境监管的复杂性与国际法规则的碰撞,要厘清这一争议,需从管辖权法理、中国法律实践及国际合作框架三重维度展开分析。

管辖权的法理基础:属地、属人与“效果原则”的适用

国际法上,国家管辖权的行使主要基于三大原则:属地管辖权(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与事)、属人管辖权(对本国公民或法人的境外行为)及保护性管辖权(针对危害本国重大利益的行为),随着全球化深入,“效果原则”(即境外行为对本国产生实质性损害时,本国可主张管辖)逐渐成为各国拓展管辖权的重要依据,尤其在金融、数据等领域。

就“欧e交一所”而言,若其通过互联网向中国用户提供服务、招募中国用户开展交易,或涉及中国公民的财产权益,则可能触发中国法律的管辖权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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